泰如律师事务所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奉军专业刑辩主任律师

为你说法 · 为你解忧 · 为你的权利而奔走

客户服务热线:135 9278 8599

固定电话:0769-23397913

4非法拘禁
您的位置: 首页 ->  非法拘禁 -> 非法拘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A某、B某、C某等六人在某小区租房处,被告人A某提议去找在桃园村开设赌局的D某要钱。为此被告人等先后赶到将D某控制住,然后带到租房处被告人A某独自在屋内以D某欠其4万元为由向D某索要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用屋内的一把西瓜刀刀背将D某头部砍伤,D某打电话联系分别让朋友凑齐4万元现金送至租房处附近,被告人A某派人将4万元取回,才将D某放走。被告人A某给B某、C某等人2000元到5000元不等。
二、判决前涉嫌的罪名
1、2007年8月30日公安机关以A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刑事拘留;
2、2007年9月10日检察机关以A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3、2007年10月8日检查机关以A某等人涉嫌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A某的辩护人会见被告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了可能影响定罪的证据,并申请法院予以核实,同时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
1、本案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2、仅有被害人陈述,不足以佐证客观事实;
3、根据辩护人提交的三份证据和法庭核实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四、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以非法拘禁罪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定罪量刑,其中A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五、本案的关键点
1、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非法)关系?
2、被害人的陈述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下能否单独成立?
3、绑架罪的法定主、客观要件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符?
辩护人根据事实依据,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及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依法申请法庭核实,从而明确了本案的基本事实,为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下很好的基础。
精准把握每个案件关键点,早日让您的生活回到正轨 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立即联系我们: 0769-23397913
友情链接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访问量: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BMAP】【GMAP】【后台管理】【百度统计】备案号:粤ICP备2022082590号
热门搜索:东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 东莞刑事律师 | 取保侯审律师 | 东莞律师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