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如律师事务所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奉军专业刑辩主任律师

为你说法 · 为你解忧 · 为你的权利而奔走

客户服务热线:135 9278 8599

固定电话:0769-23397913

4非法行医
您的位置: 首页 ->  非法行医 -> 交通肇事罪与非法行医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观形态是过失,而非法行医罪是间接故意犯罪。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十分细微,很多人都觉得交通肇事罪和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这里对两罪分别作一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失心态,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上行为人对此并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和主管能力而轻率相信能够避免。
      也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即在对行为的认识上是故意,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过失。这是有违刑法总论关于故意和过失的规定的。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本身就是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因此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不是刑法上所说的“故意与过失”,因为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认识基本上都是有意识的,不能因此就全部认定为故意。这样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认识往往都是明知的,行为人一般都是“故意”地违反交通管理,只是对于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持过失心态,表现为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其主观上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行为人构成的应当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非法行医罪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36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行医罪主观要件的认识更让许多人迷惑不解,认为同样是过失犯罪,为什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发出《刑法》针对非法行医罪处刑过重的疑问。其实,非法行医罪不是过失犯罪,其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简单地说: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由于医生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必须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方能进行相应的职业操作。非法行医的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医生职业资格,而仍然非法行医。对于自己的这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的后果危害性,显然是明知的,不过这种对于行人的认识不影响故意或是过失的认定。因为,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只有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时,才谈得上刑法上的“故意”。同样,只有对于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才是刑法上的“过失”。
      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甚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态是放任抑或是虽然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呢?
      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既相似又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又有着质的不同,表现在:
      首先,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犯罪结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低;而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认识到发生犯罪结果具有较高的盖然性。
      其次,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根本不同。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能并相信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也不是希望他不发生,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容忍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接受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那么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态是不是过失心态呢?
      在预见能力上,行为人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是“明知”而不是“可能”,一般来说,非法行医者也都具有一定的医务知识,因此对于从事医生职业风险的认知程度就高于普通人;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行为人在没有或者说未能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医务工作,其在主观上完全是放任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轻信能够避免,因为其没有丝毫的客观基础可以据以自信。医务工作在自身性质上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即使是医务人员都不能保证绝对安全,更何况是对于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呢?正是这种不顾后果仍然非法行医的心态,决定了非法行医罪的主观要件是间接故意,不是过失。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说,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是基本不发生,对于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是侥幸不发生。这也是间接故意的刑事责任比过于自信的过失要严重的原因。
精准把握每个案件关键点,早日让您的生活回到正轨 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立即联系我们: 0769-23397913
友情链接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访问量: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BMAP】【GMAP】【后台管理】【百度统计】备案号:粤ICP备2022082590号
热门搜索:东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 东莞刑事律师 | 取保侯审律师 | 东莞律师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