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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赌博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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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年4月8日夜,王某与于某在朋友家打麻将赌博。两小时后,王某将自己所带现金1000元全部输掉,王某不甘心白白输掉1000元,逐向于某借钱。于某先后借给王某2000语气内,王某将所借2000元又输掉。几个内中间人赵某周旋,于某与王某订下由中间人赵某在15日内收取赌债后再交给于某的口头约定。但约定的期限过后,王某并没有依照口头约定将钱还给于某,后于某多次追讨,王某以工资未发等种种理由拖欠。于某于2003年9月2日召集其弟弟等人到王某家追债,打坏王某家里电视等部分物品。经中间人赵某再次说和,王某给于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王某欠于某现金2000元,保证于2003年10月30日前偿还;如不能偿还,随意由于某处置。但约定期限届满,王某仍然没有偿还欠款。2004年3月19日,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还款2000元及利息。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众赌博是违法行为,因赌博所发生的债务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于某请求王某偿还赌债及其利息的请求,因违反法律而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于某要求被告王某偿还2000元赌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评析要点
      赌博所产生的债务,许多人认为,赌债也是债,欠债人也得还钱。那么,赌债一旦被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法律保护?首先,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当注意,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仅是指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谓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排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通常以“必须”、“不得”等词语表示。本案王某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归而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即被告王某不负有偿还原告于某菹资的义务。其次,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又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要求民事行为必须恪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
      综上分析可见,赌博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的权利,输家也无清偿“赌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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