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如律师事务所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奉军专业刑辩主任律师

为你说法 · 为你解忧 · 为你的权利而奔走

客户服务热线:135 9278 8599

固定电话:0769-23397913

4非法经营
您的位置: 首页 ->  非法经营 -> 刑法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3)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5)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6)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7)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9)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10)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等突发性疫情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精准把握每个案件关键点,早日让您的生活回到正轨 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立即联系我们: 0769-23397913
友情链接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访问量: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BMAP】【GMAP】【后台管理】【百度统计】备案号:粤ICP备2022082590号
热门搜索:东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 东莞刑事律师 | 取保侯审律师 | 东莞律师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