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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卖淫
您的位置: 首页 ->  组织卖淫 -> 强迫卖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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