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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有效的处理方法!

文章出处:泰如动态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2-08-08
  房产合同纠纷常见的问题:
一、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的效力?
答: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答: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答: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产合同纠纷
四、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么责任?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应该怎么办?
答: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的权利应该如何维护?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我们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们所遇到的房产合同纠纷
1、协商,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即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和解;
3、仲裁,即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
4、诉讼,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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