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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的证据思维能力

文章出处: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23-04-11
  所谓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是指刑事律师围绕指控的案件事实和罪名,发现证据、庭审举证、质证和建构证据锁链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东莞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不只是适用于刑事辩护律师,同样适用于刑事被害人代理律师。因此,我们统称为“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这种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现证据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发现现有证据的不足和补充需要的证据的能力。

2、庭审举证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向法庭提交依法发现的证据,并提出专业的证据分析意见的能力。
东莞刑事律师
3、庭审质证能力。根据指控罪名的法定证明标准,对庭审相对方(或公诉人、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并发表专业的证据分析意见的能力。

4、建构证据锁链能力。刑事律师在发现证据,及庭审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围绕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建构一个由全部证据组成的锁链证明更加客观的案件事实的能力。

这四个方面的能力内在紧密联系,严格地讲,是东莞刑事律师证据思维能力四个不同阶段的体现,是逐步递进的关系。

四种能力的逐步递进关系,使刑事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过程得以完整地呈现,这也是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的“心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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