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以下是关于合同纠纷仲裁的程序详细介绍: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等条件。申请人需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开庭和裁决: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可进行陈述、辩论和举证质证。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