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协会的法律属性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性、强制会员制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其法律属性可从以下层面解析:

一、法律定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即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组织。这一属性使其区别于国家机关(如司法行政机关)和营利性企业。
非营利性特征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律师协会作为非营利法人,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所有资产和收益均用于实现行业服务目标(如律师培训、权益维护、行业规范制定等)。
二、组织特性:强制会员制与行业自律
强制入会制度
全国实行“一地一会员”制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所在地地方律师协会,并自动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这种制度体现了行业自治特征,与国际上德国律师协会等强制入会模式相似。
自律性管理
律师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实施纪律惩戒、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内部管理。例如,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违规律师采取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维护行业秩序。
三、层级架构:三级管理体系
全国性组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4万人。
地方性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同时独立开展本地律师行业管理工作。
四、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指导与监督
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但二者性质不同。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律师协会则是行业自律组织,通过章程和行业规范实施内部管理。
行为性质区分
行业自治行为: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规范作出的纪律处分、会员管理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授权行为: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授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如组织律师实习考核、调解执业纠纷等),可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五、实践意义
律师协会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在律师行业中的核心地位:
保障执业权利:通过维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如2022年处理维权案件327件,成功率89%)。
规范执业行为: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业标准,提升律师专业能力。
推动行业发展:组织涉外法律人才培训、参与立法论证(如2023年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出37条建议,21条被采纳),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