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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成功辩护判处死缓

文章出处: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8-04-20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姜×与被害人郭××原是东莞市茶山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友。2005年7月5日9时许,姜×在租住的出租屋内睡觉,被害人郭XX来到被告人姜X房间向姜X追索借款500元。两人因还款事宜发生纠纷。被害人郭XX打了被告人姜X手臂三拳,并将被告人姜X按在地上,用膝盖跪住被告人胸部。被告人姜X随手拿起菜刀朝被害人郭XX的颈部砍了一刀,郭XX便从裤袋里掏出小刀刺被告人姜X。姜X见状使劲抢过小刀,并翻身将郭XX压倒在地。郭XX用手抓住姜X的头发、卡住姜X的脖子。姜X便右手持刀猛刺郭的背部等处十多刀,左手持一把尖嘴钳子击打郭XX的头部等处,致被害人郭XX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姜X从被害人郭XX身上搜走人民币2元及一部诺基亚8210手机一台。因担心事情败露,姜X从楼下杂货店买来纺织袋,并将被害人郭XX的头部、手臂等砍下来,与小刀一起放进编织袋。在砍大腿时因菜刀已卷,无法砍下来。后因血液从纺织袋渗漏,被告人姜X放弃了抛尸并逃回家中。
同年7月7日,被告人姜X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
二、辩护经过
  案发后,姜X家属找到律师,因是杀人分尸,非常担心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求律师为姜X进行辩护。律师受理姜X家属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姜X,仔细查阅了案卷。通过与被告人的多次交谈,了解整个案发过程与详细细节,发现被告人姜X身材瘦小、被害人郭XX身材高大,在双方的争执当中被告人在力量对比上明显处于劣势,加之被害人携带凶器(小刀)并先动手打人,由此确认了最后的辩护方案,并提交法庭: 1、被害人对于本案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携带凶器(小刀)要债,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先动手打了被告人三拳,后将被告人压倒在地,并用膝盖压住被告人胸部。情急之下被告人才顺手用菜刀砍了被害人颈部一刀。
  从争执的发生、发展过程看,正是被害人情绪激动并先动手打人,才导致双方打斗的开始,酿成本案后果。客观地看,被害人来到出租房的时候,被告人尚在睡觉,如果不是被害人情绪激动并先动手,双方不可能发生打斗。
  从被害人携带凶器的行为分析,被害人携带长十多厘米的小刀要债,在发生冲突时又情绪激动先动手打人,在被砍了他一刀之后,“痛”都没喊就从裤袋里拿出刀来朝被告人刺去。从此可以,被害人显然对双方发生打斗作了充分的准备并且有备而来。
  因此,被害人不仅在本案打斗的发生上负有责任,而且对犯罪后果的产生负有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
2、被告人姜X的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是防卫过当。
  (1)被告人姜X没有蓄谋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被害人前来要债的时候,被告人正睡觉,根本不存在谋害被害人的可能性。被告人所使用的三件凶器中,菜刀与铁钳是在打斗中在房中顺手摸至的,而致命的小刀则是从被害人手中抢过来的。因此,被告人没有杀害甚至是伤害被害人的主观犯意,也没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其主观恶性与对社会的危害后果都不及于蓄意杀人等其他暴力犯罪,应予以区别对待。
  (2)从整个打斗的过程看,被告人一直是被动的防卫。
  首先,打斗从被害人动手打被告人三拳开始。被害人用膝盖跪着压住被告人胸部,被告人顺手用菜刀砍了被害人脖子一刀。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实际上是一个防卫行为,但防卫的手段过当。
  其次,在被告人用菜刀砍了被害人脖子之后,被害人站了起来。这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停止,被告人也没有再用菜刀砍被害人。但被害人随即又从裤袋里掏出小刀刺向被告人。面对新的侵害,被告人没有选择用菜刀砍被害人,而是扔掉菜刀,夺了被害人的小刀,并顺势将被害人推倒在地上。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明显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意图,也没有主动攻击被害人,其抢小刀、推倒被害人都只是为了让被害人停止侵害,这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如有意伤人就会用菜刀砍人,而不是扔掉菜刀。
  再次,被告人将被害人推倒并压在地上之后,被害人仍然还是没有停止攻击被告人,一手抓住被告人的头发,一手掐住被告人脖子。
被告人的供述及《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反映,被告人颈前有0.4CM弧形擦伤。这证明被害人不仅用手掐住被告人脖子,而且所用力量较大,否则就不用形成擦伤。而正常人在被人掐住脖子后,都有可能呼吸困难甚至窒息死亡。这也说明当时其实被告人自己的生命也是处于一种危险当中。这才是被告人为什么会不计后果、也不看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就用小刀刺了被害人十多刀的原因。其原因在于,处于生命危险当中的被告人非常急迫地想让被害人松开掐脖子的手。
  这种急迫性从被告人用摸到的铁钳击打被害人也可以看出。因为当时被害人的手中并没有武器,而且被压在下面,如果被告人没有被掐住脖子,没有处于危险当中,而仅是要伤害被害人,那么仅使用小刀就已经足矣,又何必多此一举选用杀伤力明显不如刀的铁钳?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被告人同样也处在被害人的侵害危险当中,其不管是刺被害人还是击打被害人都只是为了让被害人松手。
  而在发现被害人松手且不动后,被告人即停止刺打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被告仍然还是处在防卫在地位,目的是让被害人松手并尽快消除侵害。虽然,被告人是选用刀刺、铁钳刺打的方法防卫,并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防卫的手段选用及防卫后果的严重性,并不能否认防卫行为的定性,而只是认定防卫是否过当的依据。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
3、被告人犯罪后的分尸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任何一个正常心智水平的人,在并非蓄意的情况下将人刺死,都会有在内心产生极度的恐慌,大多也会毁灭证据、掩饰犯罪。而被告人犯罪时年才刚刚成年,一个十八岁的年青人一时失手酿成如此大错,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被告人在刺死被害人后的分尸行为既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也不成立情节严重,仍然只是一般情节的犯罪行为。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罪不至死,只能罚当其罪,加之被告人又系自首归案,恳请法庭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姜×因与被害人债务纠纷而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竟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被告人姜X犯罪后自首,且本案属于因民事债务纠纷引起相互殴打继而引发故意杀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发展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分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律师办案后记
  接到法院判决书后,看到判处死缓的结果,律师长舒了一口气:终于可以让姜X家属放心,姜X虽为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但至少保住了一条命。
法院判决虽然没有采信律师关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但采信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显然已经考虑到了被告人在争执当中所处的弱势及被害人在争执发生中的过错。当然,被告人姜X一时冲动,持刀杀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认为,法院定罪正确,量刑适当。被告人姜X收到判决后也认罪服法,没有上诉。本案到此已结。
  掩卷而思,本案也可以给我们不少的教育和警示。
   1、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学会克制与控制自己,不能像本案的被害人与被告人,一个情绪激动,小事化大,大事化血案,将一场小小的的债务之争变成了武力格斗,双方刀刃相向,最后酿成惨案、被害人英年早逝;另一个则在面对他人的攻击时,挨了几拳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也未息事宁人,也是以牙还牙,以暴制暴,不计后果以刀刺人,最终不仅取了他人性命,也将自己人生的大好时光交予了监狱铁窗。
   2、对于那些因过失、冲动或故意而触犯法律、以身试法的人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首归案,如实交待才是唯一的出路。同时,也为自己争取了一次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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