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奉军专业刑辩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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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女士家住福山区某居民小区。今年6月2日傍晚,刘女士与爱人张先生到楼下散步,当二人走到小区8号楼某单元正对该楼厨房位置时,张先生被楼上飞落下来的一个酱油瓶砸中,并造成脑震荡,张先生住院治疗了10天,累计花费14000多元。张先生受伤时,刘女士报了警。经调查,该8号楼共11层,事发时有9户家里有人,但这9户均不承认是自家扔的瓶子,且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刘女士咨询律师:我丈夫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有无相关规定?
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定的补偿责任,以不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50%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的损失应当由查明的9户家里有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约50%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