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的存在与运作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其定位是 “行业自律组织”,而非行政机关,核心目标是 “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秩序,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1. 法律依据:明确的法定地位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设立、职能、与律师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奠定了其法定地位:
《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强制入会制:律师 / 律所开业后必须加入律协,否则无法正常执业)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律师协会的 8 项核心职责(如保障执业权利、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培训、奖惩会员等),为律协运作提供法律支撑。
2. 核心定位:“服务 + 自律 + 代表” 三位一体
服务者: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如培训、维权、交流平台),解决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如执业风险防范、跨区域协作);
自律者:制定行业规范(补充法律规定),监督律师执业行为(如查处违规执业),维护行业公信力(避免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代表者:代表律师群体向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反映诉求(如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政策出台),参与法治建设(如参与法律法规修订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