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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莞离婚律师针对夫妻个人债务决策

文章出处: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8-04-20
  

案件:

被告张某欠原告李某债务3万元(此债务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判决张某承担给付义务。然而,被告张某既无固定工作,也没有任何财产,因此未能履行。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向法院反映张某之妻孙某有固定工资收入,要求法院逐月扣划此款用以偿还债务。法院能够扣划孙某的工资收入用来偿还张某的个人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如下: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有关立法精神,最高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张某之妻孙某的工资收入应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如果张某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事先曾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清偿,而且张某夫妻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财产问题的约定李某是知道的,张某夫妻一方才可以以个人债务依约定应由张某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来对抗李某。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那么孙某的工资收入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应由张某、孙某共同所有。本案中的债务如果是张某个人对外举债,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该以张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张某没有其他履行能力的话,应先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将应归张某所有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但应当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后不得损害孙某的合法权益,即使分给张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也不能以孙某所有的收入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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