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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故障坠落身亡,电梯厂家承担责任

文章出处: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8-04-20
  
一、案情简介
  肖××为东莞厚街××鞋厂领料员。2003年4月17日,肖××在生产大楼三楼领料后推车乘电梯前往四楼,开门后进入电梯。但平台没有到位,肖××从三楼坠至一楼电梯槽底死亡。东莞市公安局法医证明:肖××由于电梯故障在电梯间坠落地下电梯槽间内死亡,符合坠碰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03年6月18日,肖××近亲属以电梯生产商东莞市××电梯公司和东莞厚街××鞋厂为被告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134856.3元。
被告东莞市××电梯公司辩称:无任何事实证明其生产的电梯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故障,也不能证明其制造电梯或保养电梯过程中导致肖××死亡。并提供安检合格证、电梯保养书、电梯安全使用手册等为证。
  被告东莞厚街××鞋厂辩称:肖××为工伤死亡,而非电梯事故责任死亡,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
二、法院判决
  2003年12月18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肖××因电梯故障在电梯间坠落地下电梯槽内死亡,东莞市××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生产者,应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提供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定期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事发时电梯运转正常,故判决由被告东莞市××电梯公司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124598.3元、精神损  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34598.3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三、法律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死者肖××死亡的原因,经公安机关调查及法医鉴定,证明是从电梯间坠落地下电梯槽间内,坠碰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而电梯在正常运转时,如果平台没有到位,电梯门不会开启。本案中,电梯平台没有到达时,三楼电梯门竟然开启。显然,电梯存在故障及安全隐患。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严格(过错推定)责任,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安全的危险。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仅需举证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及损害结果是因产品质量造成,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及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法律直接推定生产者存在过错。如果生产者对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不能举出免责情形存在的证据,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当中,原告已经证明肖××坠落地下电梯槽内死亡的事实,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电梯生产者东莞××电梯公司虽提供了安全检验合格证和定期检测报告,但没有证明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也不能证明事发时电梯运转正常,故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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