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它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核心制度,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原则。

根据辩护阶段和方式的不同,刑事辩护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行为。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是最基础的辩护形式。但由于当事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自行辩护的效果通常有限。
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如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辩护形式,其中律师作为专业辩护人,享有更多诉讼权利(如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
委托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指定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情形包括:
未成年人;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